保险公估及保险公估人的定义 
确切的说,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问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
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它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领域各环节和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保险公估的产生与发展 
世界保险公估业的起源
保险公估业起源于英国,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建筑物火灾保险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火灾保险的理赔工作日趋复杂化,并提出了专业化理赔的要求,这成为保险公估业产生的最直接的动力。
回溯历史,保险公估业的雏形大约始于18世纪。早在1781年的英国,保险理赔工作的高技术含量就已使保险公司内部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难于应付。当时的理赔工作仅仅是由公司内部雇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经验,更要求理赔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程度、责任划分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提出进一步赔偿建议,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协助保险人处理赔案。这种复杂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新成立、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项大大的难题。理赔工作的成败轻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短期利润,重者会败坏公司信誉,降低其偿付能力,导致公司破产、倒闭,进而威胁整个保险行业、整个社会的运行与安定。此时,权宜之计就是将与保险理赔内容相关的各行各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纳入保险理赔环节,协助保险人开展理赔业务。这些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赔偿的建议,他们只与保险人相关联,相当于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到了19世纪初,大多数开展火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采用雇佣独立的专门技术人员作为其代理人,这类人就被称为"估价人"。可以算是保险公估人的雏形。估价人涉及到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及法律各个行业,并由此逐渐发展出财产估价公司。
随着火灾保险业务的第一步开展和赔案的增多,保险公司因依赖本身雇员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而导致的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价值保险公司亲自赶到现场查勘的极大不便与不现实,到了19世纪中叶,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在研讨保险人处理各种灾难赔案时,基于上述原因和诸多考虑,认为由保险公司草率赔款实属不当,于是提出应由独立的并且具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代理人即估价人负责赔案损失的调查。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厉害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同时又批准并通过了一张"估价人"名单,名单列有估价人自行说明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则必须在此名单目录中挑选,以备赔案时聘请之用。从此,雇佣独立公估人作为一种行业习惯被各保险公司接受并沿袭下来,保险公估业也开始了崭新的历程。
二、 国际保险公估业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早在19世纪20年代末的旧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就已存在了。那时的保险公估机构称为"公证行"。
我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通商贸易和经济掠夺而至的。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的谏当保安行标志着西方保险制度由此传入我国。随后,各国凭借其政治力量向我国领土实行经济渗透,争相建立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我国保险业始得发展。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证行便应运而生。起初,也多为外商设立并经营。自1927年始有国人创办上海益中公证行,后又在汉口设立分行,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发起并成立了联合保险公正事务所,当时,天津有永平公证行、商联公证行,汉口有市商会组织的汉口市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此后,上海又开设了中国公证行、华商公估拍卖行等。当时在上海设立的外商公证行有三义洋行、鲁意斯摩洋行、保险审估公司、博录公证行,瑞和公证行、远东公证行;天津则有益业等数家公证行。当时,外商公证行数量、实力远远高于国人自办的公证行,几乎控制了整个保险公证业务。后经各地的商业公会、保险业同业公会等民间组织的不断抵抗,逐渐打破了外商在公证行业中的垄断局面,促进了民族保险公证业的发展。
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大批工商企业的内迁促使大后方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呈现出特有的繁荣景象。内地保险业由此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重庆一度成为大后方保险业的中心。保险公证业便在这种环境中汲取着养分,并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促进了保险业、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少公证行均在重庆设立机构,其业务范围则遍及西南、西北各地。1938年,上海益中公证行首先在重庆设立分行。不久,该行改组为中华保险公证事务所,并在此基础上于1941年7月成立了中国公估行。这家公估行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及至后来,基本上承揽了除盐运保险损案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和航运业的查证、估损和共同海损理算业务,1944年还承办了大宗出口的商检业务,起业务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兰州等区域,成为大后方一家重要的公证机构。其时,川江盐运保险的适时开展也为保险公证业开辟了新的活动领域。当时,盐载运输所经河道,其中颇多湍流暗礁,为减少盐载损失,盐运保险的经营者便共同组成了"四联、川盐、裕国盐运保险查验管理处",并在涪陵、万县、合江、合川、泸州、自流井等地设立了包括盐船查验工作在内的分之机构。各查验站是指上就是出险后的查勘、公证机构,它们在各自所管辖的区域内就近查勘盐船损案,或负责水上防灾防损工作。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始终没有办不较为系统的保险法令、法规。直至1943年,政府陆续颁布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单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其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是财政部按照《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14条"保险业之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非向财政部登记领有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的规定,于1944年6月24日颁布的,其中对这三类人的资格及登记执业均做了一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保险公证人的行为,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抗战结束后,收复区经济复苏,上海等沿海地区又成为贸易、工商业的发展中枢。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保险业务激增火险、海险、运输保险等各险种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从而吸引了大量公证机构。一些公证机构开始将总部迁移上海。当时,中华海事公证事务所、中国益中公证行、中国公估行等公证机构影响较大,他们承办了各种保额大、损失重、情况复杂的案件,负责水险、火险的大宗赔案或共同海损理算,有效地减少了经济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财力物力,提高了效率,获得了公正。据民国36年(1947年)的《财政年鉴》记载,按照民国33年(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保险公证人有22家。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历经曲折坎坷,抗战前期外商公证行的垄断致使民族保险公估业畸形发展。而新中国时期,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使保险公估业也随之衰落,公证行逐渐减少以致消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有中国特赦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我国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保险业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现代保险公估业也产生了萌芽,并逐渐运行和发展。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将有更大的发展。
早在1982年,国内保险公司就已开始委托境外公估公司从事不行公估业务,代为勘查、鉴定、评估、理算。直到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该机构属于商业性保险公估组织,为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起到了良好了示范效应.90年代初,保险业方兴未艾,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新的焦点。为配合保险业的迅速扩张,一些保险公估机构也相继出现了。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东方公估行,由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人保上海分公司合资组建。这是我国第一家民间检验机构。而后,几年时间内国内陆续设立了多家保险公估行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1994年2月,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批准正式注册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及相关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机构。此后陆续的成立了多个保险公估机构,除了冠以"公估行"、"公估有限公司"名称的各类公估机构外,国内还出现了大量具有公估性质的组织,如湖北随州的"保险公安侦探所"、广东深圳的"深圳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等。
总体而言,我国自90年代陆续发展起来的公估机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派生组织;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的组织;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尚未发展的情况下,公估工作和相关的检验工作主要由商检局、技术监督局、船检局来完成,目前,这些部门还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利。我国加入WTO之后,保险公估业将面临着市场的考验,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 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 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一)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二)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二)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五、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一)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二)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
保险公估公司的职能 
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只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体有以下职能:
㈠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艰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理赔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理赔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损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㈡>承保公估
传统的保险公估人一般只作理赔公估,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既是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2.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给保险公估人去做。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物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㈢对货物的装卸进行监视和鉴证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方便,往往委托一家保险公估人代表其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也就是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的标的物进行监视,记录其落载、下卸的过程。在同次运输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同船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还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而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具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工作,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㈣参与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时现代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人及其聘请的专家都是在相应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技术的专业人士,而且具备良好的保险知识。他们能够从保险角度对多个环节的安全设施提出中肯的意见,尤其能够对其参与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表现标的的防灾防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的防灾防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㈤协调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处于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因而能够很好的协调和调解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对遭损财产处理和理赔出现的争议,环节他们之间的矛盾,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㈥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的优势,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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